名詞定義
複委託
指證券商就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事項,另委託其他金融機構為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行為。證券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經金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為限。
可投資之海外股票
目前本公司複委託可交易之海外股票包括美國、香港、日本、英國、德國及新加坡等國家。
商品風險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國外證券交易市場或因無漲跌幅限制、或因交易習慣或規則有別於國內,投資人於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充分了解其交易習慣及投資風險。
開戶資格及應備文件
開戶資格
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者,以下列各款對象為限:
國內、外自然人。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前述各款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
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開戶應準備之文件
國內、外自然人
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
第二身分證件 (如健保卡、駕照、護照)。
銀行存摺。
印章。
一般法人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如於90.11月前有核發公司執照者,需檢附公司執照)
公司第二身分證件(如同意至本公司開戶之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公司存續之文件)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與第二身份證件
公司大小章(開戶印鑑需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上之印鑑)
法人開戶授權證明文件/交易授權文件
被授權人身分證、印章
公司銀行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