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主管機關規定,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除語音委託外,其買賣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符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使用數位憑證 四大安全保證
資料完整性
交易雙方確保交易不可否認性
具有法律效力,保資料來源辨識
交易雙方可確認交易資料隱密性
交易資料可使用金申請憑證
使用手機申請憑證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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