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開戶 |
- 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並應檢附合法之授權證明文件。
- 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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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辦理股務相關作業繳交必要文件。 |
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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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開戶 |
- 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社團法人,應檢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財團法人,應檢送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經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外國法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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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辦理股務相關作業繳交必要文件。 |
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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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變更 |
- 新印鑑
- 全部股票
- 戶籍謄本正本、主管機關核准函或變更名義證明文件
- 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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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名變更原因:自然人名字更改、法人名稱更改。
- 除本人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 委託他人或以通訊辦理者,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留簽名需本人攜帶身分證臨櫃辦理);外國股東應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法人股東須檢附申請函,加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並加附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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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戶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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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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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不可聲明當日生效,一律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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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印鑑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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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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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填留印鑑卡之股東(如透過集保公司統一辦理過戶或發行公司新開戶員工…)欲地址變更時,應繳送國民身份証影本及填寫新地址之印鑑卡各一份即可,無須另填地址變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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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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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掛失 |
- 新印鑑
- 已辦妥過戶之股票
- 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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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人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 委託他人或以通訊辦理者,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留簽名需本人攜帶身分證臨櫃辦理);外國股東應檢附本國駐外單位簽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法人股東須檢附申請函,加蓋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並加附變更登記表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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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印鑑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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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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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股東現金股利匯款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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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股利匯撥帳戶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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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保帳號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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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股東股票股利劃撥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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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保帳戶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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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現股過戶 |
- 股票
- 股票交付清單或證券交易稅稅單或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 出受讓雙方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舊戶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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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 未成年股東之股東印鑑卡應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
- 法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華僑及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及其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轉讓之文件影本。
- 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 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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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交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數 10 % 之股東購得,須另檢附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 依證交法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公開收購,須另檢附證期會核准公開收購之證明文件。
- 符合證期會依證交法第 43 條之 8 購入之私募股票及第 150 條第 4 款所定事項購入,須另檢附證期會所定事項證明文件。
-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須另檢附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孳息讓與同意書)。
- 信託過戶,須另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
- 公開發行公司若出讓人為公司內部人及關係人,須檢附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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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實體現股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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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繼承過戶 |
- 繼承人之印鑑(舊戶為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股東印鑑卡一張
- 被繼承人之股票
- 股票繼承人現在部分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得以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 本國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應另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 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法院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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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辦理繼承過戶,請先向本行查詢或申請截至死亡日持有股數之證明。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具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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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實體現股過戶
實體繼承過戶
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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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贈與過戶 |
- 贈與人原留印鑑
- 受贈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 股票
- 稅捐機關出具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影本一份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舊戶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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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視為贈與:
- 未成年人購買股票,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二親等以內親屬股票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上述支付款項之證明,仍需向國稅局申請後,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文件再向本行辦理贈與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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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實體現股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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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信託過戶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舊戶免附)
- 出讓人原留印鑑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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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信託財產和自有財產分別管理原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辦理信託過戶:
- 自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他益信託:檢附稅捐機關核給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贈與稅完(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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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實體現股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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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現股過戶 |
- 出讓人原留印鑑
- 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股東印鑑卡一張)
- 股票(全換無實體舊股票尚未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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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1,000股)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 未成年股東之股東印鑑卡應加蓋法定代理人雙方印鑑
- 法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華僑及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文件影本。
- 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應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
- 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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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交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由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數 10 %
之股東購得,須另檢附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相關資料。
- 符合依證交法第 43 條之 8 購入之私募股票及第 150 條第 4 款所定事項購入者,須另檢附其所定事項之證明文件。
-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以司法程序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須檢附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和解筆錄或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孳息讓與同意書)。
- 信託過戶,須另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及稅務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 公開發行公司若出讓人為公司內部人及關係人,須檢附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相關資料。
- 若持有上市(櫃)公司已辦理無實體轉換之股票,請先行開立集保帳戶後,檢附股東本人集保存摺封面影本申請671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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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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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繼承過戶 |
- 股票繼承人之印鑑(舊戶為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股東印鑑卡一張
- 被繼承人之股票(全換無實體舊股票尚未繳回)
- 股票繼承人個人之戶籍謄本
- 本國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應另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 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 遺產稅繳清或同意移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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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辦理繼承過戶,請先向本行查詢或申請截至死亡日持有股數之證明。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國外繼承人須提具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如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核發)。
-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或證明文件。
- 股東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須另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
- 未成年股東之股東印鑑卡應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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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
實體繼承過戶
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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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贈與過戶 |
- 贈與人原留印鑑
- 受贈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股東印鑑卡一張)
- 股票(全換無實體舊股票尚未繳回)
- 稅捐機關出具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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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視為贈與
- 未成年人購買股票,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由國稅局核發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 二親等以內親屬股票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由國稅局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上述支付款項之證明,仍需向國稅局申請後,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文件再向本行辦理贈與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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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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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股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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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於公司發放無償配股時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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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股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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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作價設立新公司(實體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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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設立登記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以實體股票抵充股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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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實體現股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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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作價設立新公司
(未上市櫃登錄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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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設立登記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以未上市櫃且未印製股票公司之登錄帳股數抵充股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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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印鑑卡
A53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申請書
140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
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146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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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股質權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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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權設定有關孳息之領取應於「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內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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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權設定撤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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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股質權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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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設定期間所生孳息如未領者,須於股票質權解除申請書內表明孳息由出質人或質權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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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權設定撤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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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質權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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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設定期間所生孳息尚有未領者,須於股票質權解除申請書內載明同意由出質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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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權設定撤銷申請書
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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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
且未印製
股票公司
以登錄股
數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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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公司且未印製股票公司以登錄帳股數辦理質權設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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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140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
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310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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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
且未印製
股票公司
登錄股數
質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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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櫃公司且未印製股票公司登錄帳股數質權解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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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
320設質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轉帳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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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失 |
- 股東原留印鑑
- 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書或報備證明書(載明掛失股票名稱、持有人、股票種類及字號、股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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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失股票應出示身分證正本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法人應出具申請函,並加蓋原留印鑑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掛失已辦妥過戶之股票,其股票號碼可向本行查詢。
- 向本行辦理掛失且收到本行發給之掛失函後五日內,應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一份及登載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本行。
- 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有關其從屬權利(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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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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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撤銷 |
- 股東原留印鑑
- 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或撒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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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辦理股票掛失後又尋獲部份股票者,應先向法院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後,檢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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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失撤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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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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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法院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辦理股票補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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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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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股票併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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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東同時開立二戶以上資料所需進行併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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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現金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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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股票設定質權者須注意是否應檢附質權人出具之「設質孳息領取同意書」。
- 集保設質者,蓋妥質權人原留印鑑後,由證券商送交集保公司核印,再將上述同意書交付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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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股利領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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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增資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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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股票設定質權者須注意是否應檢附質權人出具之「設質孳息領取同意書」。
- 集保設質者,蓋妥質權人原留印鑑後,由證券商送交集保公司核印,再將上述同意書交付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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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領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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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中籤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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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中籤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一份代替之。
- 未成年之中籤人須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正反面影本一份及印章(法定代理人印鑑)。
- 若中籤通知書、繳款書遺失可用切結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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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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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證明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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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繼承人欲申請被繼承人之持股證明,應檢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戶籍謄本(證明申請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並加蓋繼承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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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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