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係指出借有價證券予其客戶,並約定於一定期限,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前項所稱一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證券商同意,於屆期前,客戶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一項所稱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商品特色
商品風險
開戶流程
交易方式
標的證券撥券作業
確認擔保品入專戶後,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即時辦理標的證券之撥轉作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用途運用外,禁止轉讓與領回。
電話、書信 由本公司先填製還券申請書,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借貸之有價證券撥付完成或借券人續借手續辦理完成後,由申請人補行簽章。但已依規定簽定,得免辦理交易單據簽章同意書,而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不在此限。
更換證券擔保品
客戶應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向本公司申請更換擔保品,本公司至遲應於次二營業日前辦理更換。
交易成本
融券 vs借券成本比較
投資人拿出保品成數 | 券賣價金 | 總計保證金 留存券商 |
投資人券賣後 實際支付 |
借券費 | 券商支付保 證金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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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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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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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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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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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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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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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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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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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擔保品溢價之退還與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