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保障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權利金 ( 以下簡稱保證金 ) 之安全性,並便利
  經紀商辨識期貨交易人以自動化設備或親臨金融機構辦理匯存入客戶保證金
  專戶期貨之資金來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或電話語
  等工具)將其存款帳戶內之資金轉帳存入期貨經紀商指示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前,應與期貨交易人書面約定每一種幣別各不超過三
  個本人存款帳戶。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轉帳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轉
  出存款帳號與期貨經紀商書面事先約定其本人存款帳號不符者,期貨經紀商
  應透過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將資金退還至原轉出金融機構存款
  帳戶。

(三) 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與期貨交易人之前項書面約定,應請期貨
  交易人本人檢具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本人存款帳戶存摺或對帳單正本,或足
  資證明係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之文件憑以辦理。期貨交易人本人於辦理
  新增約定本人存款帳戶時,應於約定處及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存摺或對
  帳單等文件影本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期貨交易人未檢具足資證明
  其本人存款帳戶文件正本者,期貨經紀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受理期貨交
  易人辦理約定事宜。

(四) 期貨經紀商就期貨交易人親臨金融機構營業櫃檯辦理以匯款或聯行代收付方
  式將資金匯存入期貨經紀商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 虛擬帳戶或實體帳戶 ) ,
  應告知期貨交易人於匯款單或存款憑條 ( 無摺存入 ) 填寫匯款人或存款人之
  姓名,另匯存入實體帳號者,期貨交易人須於附言欄 ( 或摘要欄 ) 加填寫其
  交易帳號。期貨經紀商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歸戶時,應請期貨交
  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匯款證明文件正本,惟匯款人或存款人姓名與開立
  期貨帳號戶名不符者,期貨經紀商仍應透過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
  將資金退還至原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五) 為達辨識資金來源之目的,期貨經紀商應禁止期貨交易人利用自動化設備將
  現金存入期貨經紀商開立於金融機構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並應加強對期貨交
  易人宣導。

(六) 期貨經紀商依本注意事項與期貨交易人所約定存入保證金之本人存款帳戶應
  增列於開戶文件。期貨經紀商應留存受理期貨交易人本人辦理約定轉帳存入
  保證金簽署文件正本及期貨交易人本人存款帳戶文件影本備查 ( 含期貨交易
  人於文件影本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期貨交
  易人辦理上述約定者,應將辦理之約定文件正本及對應存款帳戶文件影本
   ( 含期貨交易人於文件影本簽名或蓋章,並加註約定日期 ) 送交期貨經紀商,
  並留存影本備查。期貨經紀商受理期貨交易人親臨金融機構營業櫃檯匯款或
  聯行代收付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者,應留存無法正確辨識匯存入資金之權益
  歸戶而請期貨交易人本人或金融機構提供相關匯款證明文件備查。上述所列
  文件依規定至少應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